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商会的中文名称:广东省四川遂宁商会。本商会的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Sichuan Suining Chamber of Commerce(缩写为GDSNCC)。
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:是由四川遂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投资兴办的企业自愿组成的,以促进粤遂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: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代表行业、沟通政府、维权自律、服务企业,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促进广东、遂宁两地产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,同时接受广东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。
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: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97号18C02自编C房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、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,促进交流合作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;
(二)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,编辑信息刊物,搜集市场信息,宣传两地投资环境,开展业务培训;
(三)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团结、帮助、引导会员自觉走“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守法、贡献”之路,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;
(四)对多个产业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,掌握产业现状,分析存在的问题,向政府部门提供信息,并为遂粤两地有关产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提出建议。
(五)开拓投资融资渠道,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;开展招商引资、经济考察、展览展销、经贸合作、咨询培训等商务服务,促进企业发展和川粤两地经济发展;
(六)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,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各项活动,帮助会员开拓市场,推广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设备和新产品;
(七)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,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愿和要求,并协调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;
(八)加强会员诚信建设,促进会员诚信经营;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形式洽谈、考察、调查访问、业务培训等活动,举行各类专题讲座,推动会员技术进步,提高企业整体素质。
(九)组织、编辑出版商会会刊、简报及相关资料。
(十)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;
(四)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;
(五)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出入会申请;
(二)填写入会申请表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;
(四)发给会员证;
(五)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;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商会活动,享有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提请商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其他章程应尽的义务。
第十三条 本会名誉职务:名誉会长
(一)提出申请;
(二)填写申请表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;
(四)报政府机构审核通过;
(五)名誉会长不具备会员身份,不具有表决权。
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:
(一)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;
(二)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;
(三)会员单位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,将由本会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七条 会员的除名。由理事会审议后,提交会员大会表决。对会员的除名,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。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,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。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商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二)制订或修改章程;
(三)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;
(四)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(五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长、监事;
(六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;
(七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(八)对商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九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,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,并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。下一届理事会、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。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,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,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组成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(三)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
(四)制定商会的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(五)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,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八)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(九)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,决定商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,决定其报酬事项;
(十)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/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字确认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、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,监督理事会决议情况,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。
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;
(二)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三)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四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五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,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;
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第二十九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,由会长、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,对理事会负责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,报理事会审核;
(二)部署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;
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。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。
第三十一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。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、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(二)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维护本会形象,协助会长开展工作;
(二)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;
(三)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会长班子的分工,决定和处理本会的工作;
(四)商讨、议定本会重大事宜、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;
(三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理事会批准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。
第三十七条 理事、监事的变更和增补:本会届中理事、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:本会届中副会长、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及时填写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》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(法定代表人)的变更。本会会长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,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,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。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,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,并提交会员大会选举。
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,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。
第五章 内部管理
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商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,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。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、完整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,不得拒绝、隐匿、谎报。本会聘用、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,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捐赠方、会员、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捐赠方、会员、监事的查询,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。商会的印章由秘书处管理,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管理,商会印章、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。
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并订立劳动合同。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。
第五十二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。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,修改章程,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,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;举办大型研讨论坛,组织展览展销活动,创办经济实体,参与竞拍、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,开展涉外(包括港澳台地区)活动,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(或等值外币)以上的捐赠或赞助,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,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,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;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,主要内容包括:活动的内容、方式、规模、参加人员、时间、地点、经费等方面。
第五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。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,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、方式和程序,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平,促进本会规范运作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,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:
(一)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;
(二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(三)因分立、合并需要解散的;
(四)因其他原因终止的;
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。
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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